院會通過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」第7條之1、第63條、第63條之2修正草案,在行人環境及停車問題尚未改善前,依不同違規行為之危險程度,全面檢視民眾檢舉及違規記點相關規定之合理性,兼顧道路交通安全與人民權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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