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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2年9月26日
合計已完成組織改造之院本部、內政部、經濟部、交通部、農業部、環境部等 30個部會及所屬 、相當中央三級之獨立機關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、核能安全委員會等組織法,以及駐外機構組織通則、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、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 3個專業組織法律,合計150項法案完成立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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截至111年8月27日
合計已完成組織改造之院本部、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、數位發展部等 25個部會及所屬 、相當中央三級之獨立機關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等組織法,以及駐外機構組織通則、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、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 3個專業組織法律,合計106項法案完成立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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截至111年7月27日
合計已完成組織改造之院本部、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等 24個部會及所屬 、相當中央三級之獨立機關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等組織法,以及駐外機構組織通則、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、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 3個專業組織法律,合計103項法案完成立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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99年12月2日、100年1月6日、100年1月20日
行政院分3梯次將新機關組織法案函送立法院審議。 另於100年1月27日將組改配套法案函送立法院審議(3項行政法人設置條例及3項專業組織法律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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99年1月12日、13日
立法院三讀完成行政院組織改造法案,設14部、8會、 3獨立機關、1行、1院、2個總處(共29個機關),並連動修正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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97年7月
行政院成立組織改造推動小組,展開部會協商及專家學者諮詢,並於98年4月9日經行政院院會通過新版設13部、9會、4其他機關、3獨立機關(共29個機關),函請立法院審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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93年6月
立法院三讀通過「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」行政院所屬以設13部、4會、5獨立機關為限, 另三級機關署、局總數以50個為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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91年4月
行政院組織法第二次函送立法院,設15部、6會及2總署(共23個機關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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77年10月
行政院組織法修正草案首度函送立法院審議,行政院下設12部、7會、3總署、1總處、1行、1院(共25個機關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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76年8月
因部會不斷增設,共有27個機關,行政院開始規劃行政革新及組織調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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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8年3月
大幅精簡組織,行政院所屬機關縮減為8部、2會、1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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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6年4月
行政院組織法修正公布並正式施行,設有15部、3會、1局(共19個機關)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