行政院內部單位沿革

說明

民國36年4月,中華民國國民政府修正公布行政院組織法,增設行政院得分組辦事之條文,是為行政院設置內部單位之起源。嗣於民國39年,行政院內部單位設有第一組至第六組、機要室、參諮議室、人事室、主計室、編譯室、法規委員會、訴願審議委員會及政府發言人辦公室,共14個單位。
民國43年,配合新聞局成立,行政院裁撤政府發言人辦公室;同年,行政院新增第七組專責辦理秘書事務,並於民國49年,為擴大業務需求再擴增為八個組。而民國54年至81年間,行政院內部單位除因應功能轉換,而有小幅更名或變動外,大致均維持原設置規模。
直至民國87年,為促進區域均衡發展及協調地方重要建設,行政院成立南部聯合服務中心後,分別再於92年至100年間成立中部聯合服務中心、東部聯合服務中心,並應國際及環境變遷等需要,分設資訊室、國土安全辦公室、災害防救辦公室、資通安全辦公室等單位。
現今,經民國101年行政院組織改造後,行政院之內部單位分設綜合業務處等14個業務單位、公共關係處等6個輔助單位、科技會報辦公室等6個常設性任務編組,共26個單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