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國17年10月8日,國民政府頒布「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組織法」,確立五院制度,並於同年10月20日,首度制定「行政院組織法」。行政院內設內政、外交、軍政、財政、農礦、工商、教育、交通、鐵道、衛生等10部,及建設、蒙藏、僑務、勞工、禁烟等5委 員會;10月25日,訓政時期的行政院開始正式運作。
訓政時期,國民政府面臨各項內憂外患;當時的行政院曾多次因應調整其組織結構。例如,民國19年6月,國民政府修正公布「行政院組織法」,增設海軍部,裁撤僑務委員會;民國21年8月3日,增置司法行政部,恢復僑務委員會,裁撤農礦、衛生2部及建設委 員會,而工商部,則改稱實業部;民國25年5月12日,為配合富國強兵政策下的新生活運動,增置衛生署,並裁撤司法行政部、勞委會、禁烟會,而成9部2會1署格局。
嗣後,為因應全面對日抗戰的需要,民國27年起,陸續將海軍部併入軍政部、鐵道部併入交通部、實業部改稱經濟部、衛生署改隸內政部,保留原有僑務及蒙藏2委員會,將當時的行政院整併成7部2會的結構;民國32年10月1日增置農林、社會、糧食、司法行政 4部,及賑濟委員會,和衛生與地政2署,而成11部3會2署結構。
參考資料:
葉維銓、蕭全政、戴寶村,《創新前瞻‧繼往開來-行政院組織改造檔案專題選輯》(臺北市:行政院研考會,檔案管理局,民100)。